劳动争议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
在劳动争议中,举证责任的界定遵循以下原则:
1. 谁主张,谁举证 :
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。例如,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,需提供工资条、银行流水等证据。
2. 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:
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如果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,用人单位应当提供。
用人单位不提供的,应当承担不利后果。
3. 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倒置 :
在某些特定情况下,如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、除名、辞退、解除劳动合同、减少劳动报酬、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引起的争议,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。
4. 证据提供义务 :
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时,用人单位应在指定期限内提供,否则承担不利后果。
5. 劳动关系确认 :
确认劳动关系时,用人单位需提供工资支付凭证、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、招工招聘记录、考勤记录等证据。
6. 无固定期限合同 :
当事人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,应就订立条件成立举证。
以上原则在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和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》中有明确规定。这些规定旨在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证据获取上的不平等地位,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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